曹 博
近年来,茅箭区在调解工作中紧紧围绕“三调连接,三级联调”,抓创新、拓领域,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发挥区、乡镇(街办)、村(社区)三级中心调解作用,防范、调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警民联调,两优结合,彰显三大效果。将派出所与司法所的优势互补建立“警民联调室”,形成人民调解、治安行政调解连接机制,大力开展警民联调工作。一是建立阵地,落实人员。从2005年5月至2007年3月间,由区司法局与区公安分局牵头,由各派出所在所内调整、配置办公室,由司法系统抽调2名调解人员,先后在辖区朝阳路派出所、人民路派出所、武当路派出所设立了3个警民联解室,实现对城区全覆盖。二是统一受案,分流调解。在工作运行中,由派出所统一受理各类案件,属治安类矛盾纠纷的由派出所负责调解处理;情节较轻、不够治安调解处理的或其它类别的社会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分流到警民联调室,进行人民调解处理。三是形成制度,常态运转。完善、健全警民联调室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警民联调室工作长期、稳定、有序开展。四是奖励先进,鼓励推动。区司法局对抽调进驻警民联调室的调解人员的每月工作进行监督考评,表现称职、无违纪行为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通过近三年的运转实践,城市“警民联调”工作运行机制获得三大效果:一是节省司法成本,提升了社会管理效能。二是及时化解纠纷,大大降低了社会隐患。三是畅通渠道,获得民众较高满意度。
诉前介入,情法相通,凸显民本关怀。在探索、实践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新机制、新路子工作中,做到“遵循四个原则,坚持六项衔接机制”。四个原则:即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一致原则;遵循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以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当事人;遵循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遵循公正、效率的原则,做到能调解、早调解,绝不能以调解名义久拖不决,激化矛盾纠纷。为确保茅箭区人民法院民调接待室在坚持 “四个原则”下有效运转,区司法局与区人民法院共同制订“六项衔接机制”。一是建立诉前人民调解告知机制。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主动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司法诉讼风险,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二是建立诉讼内委托调解机制。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法院法庭委托茅箭区人民法院民调接待室进行人民调解。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衔接机制。对经过茅箭区人民法院民调接待室调解成功的,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四是建立疑难案件指导机制。区人民法院根据茅箭区人民法院民调接待室的请求,选派有经验、水平高的法官参与重大疑难个案的调解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五是建立定期考核审查机制。由司法局、区人民法院组织专班,每季度对法院人民调解室调解的案件进行检查。六是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高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艺术和水平。截至目前,茅箭区人民法院民调接待室共受理调解矛盾纠纷案16起,调解成功12起,为群众减轻诉讼费用达1.2万元。
三级联调,融合统一,彰显社会和谐。在坚持健全完善区、乡镇(街办)、村(社区)三级调解中心基础上,发展、巩固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区形成“三级中心,五级网络”格局。